院属各室所、昆明分院:
根据工作需要,院办公室在2023年2月《四川省煤炭设计研究院考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征求了法律顾问意见,现再次征求各部门意见,请于2024年5月17日前将意见反馈至院办公室(附表1),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附件:《四川省煤炭设计研究院考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次)》。
四川省煤炭设计研究院办公室
2024年5月10日
四川省煤炭设计研究院考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二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作风建设,严明工作纪律,增强时间观念, 强化制度管理,依法保障员工权利,参照《省应急管理厅考勤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属各部门应强化本部门员工的工作时间管理,指定专人进行考勤、休假、加班计划、统计、协调及管理,做到准确及时、实事求是、认真负责。
院办公室负责全院员工工作时间的统一管理,检查上班考勤休假规定的实施情况,并作为部门负责人和员工考核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本部员工,直属驻外机构(昆明、贵阳分院)应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考勤办法。
第二章 考勤制度
第四条 工作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每周总计工作时间不少于40小时。
第五条 考勤方式、次数
各所室、分院(以下统称“部门”)采用智能考勤系统(指纹、视频等方式),所有员工均应通过“海康互联app”完成考勤,包括请假、审批、统计等流程。
未建立智能考勤的昆明、贵阳分院由负责人根据情况自行确定考勤方式报院办公室备案。
考勤次数一日两次,即上下班各考勤一次。
第六条 考勤时段
9:00前为上班考勤时段,该时间段内考勤记录视为按时上班。
17:30以后为下班考勤时段,该时间段内考勤记录视为按时下班。
12:00~13:30为午间休息时段。
第七条 考勤执行
原则采用标准工作时制,奖惩适度的原则考勤。
规定的时间内上下班为全勤。晚于9:00上班视为迟到,超过12:00上班为缺勤,早于17:30下班视为早退。按迟到早退时间长短、严重程度,结合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扣减次月考核绩效。
恶性疾病(提供医院证明)需长期坚持治疗的,小车班司机不受考勤延迟时间限制(但不得缺勤);家有未满12周岁儿童需接送者,可延迟或提前10 min上下班,不计迟到早退。
小车班司机法定工作时间内需紧急出车时,应在30 min内到达定办公地点;否则计为迟到。
第八条 考勤周期
考勤周期按月、按年进行。院办公室按月统计各部门出勤数据,作为计发次月出勤绩效发放的依据。
第九条 请假审批程序
所有请假(包括出差、事假、病假、年休及短时间临时外出等)均应通过“海康互联app”按权限审批节点进行。请假内容应预计起止时间、同行人员、地点、工作内容、会议主题等内容。
(一)院长、副院长请假,按厅相关规定执行。
(二)各室所主要负责人请假,经部门分管院长同意后,报院长批准;各室所副职请假,经室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院长批准。
(三)其他职工请假,1天以内的,由室所主要负责人批准;超过1天的,经室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院长批准。
请假手续原则应在休假前履行完毕,并抄报院办公室归档。
因工作安排短时迟到或早退、出差、培训、会议等情况未能及时考勤时,事后应及时补卡,并详细备注原因,并按规定经各室所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院长批准。
工作时间内因公或者因私离岗离院的,应履行审批手续。通过“海康互联app”进行外出审批,履行分级审批(室所员工,室所负责人审批;室所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审批;副院长,院长审批)手续后方可离开。未经审批的私自离岗,自行承担离岗后的人身安全风险。
第十条 旷工
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60 min及以上的,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视为旷工。
第十一条 病假
因生病未能正常出勤,记为病假。当月请病假累计超过5天或连续请假超过3天的,除履行请假手续外,还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意见等病假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事假
因私事未能正常出勤,记为事假,应提前向各部门负责人及院领导提出申请,并经批准。迟到、早退每月累计3次的按一天事假处理。
干部职工应休满年休假再申请事假,年休假未休完申请事假的,记为年休假。年度事假累计每超过5天,扣减下年度年休假1天。
第二章 假期管理
第十三条 年休假
年休假按《职工带薪休假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4)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干部职工年休假应做到应休尽休,确因工作原因上一年度年休假未休完的,原则上可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农历春节前补休。
年休假申请应以不影响工作为原则,休假期间如因工作要求需返岗的,应立即停止休假返岗工作,并报院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婚假
干部职工结婚的,享受婚假5天。
第十五条 产假、哺乳假及育儿假
干部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同时,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增加一个月30天的产假(凭爱婴医院出具的纯母乳喂养证明)。
产假包括国家法定节日和公休日,属难产、流产的应提供医疗卫生机构有效证明。
干部职工产假期满后,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干部职工子女在三周岁以下的,每年享受累计10天的育儿假,当年育儿假不能延续至第二年享受。
第十六条 病假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院工作年限,给予医疗期及相关待遇。
(一)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院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三个月;5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院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六个月;5年以上的为九个月;5~15年为十二个月;15~20年的为十八个月;20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医疗期三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九个月的按15个月、十二个月按18个月、十八月的按24个月、二十四个月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相关待遇
1.员工在工作满一年的次月起享受每年1天的带薪病假,工作每增加1年带薪病假增加1天,最多不超过5天。
2.病假超过5天,不超过30天(含),薪资以基本薪酬80%比例计算发放。
3.病假超过30天,不超过90天(含),薪资以基本薪酬40%比例计算发放 (不低于四川省最低工资标准)。
4.病假超过90天,不超过180天(含),在医疗期内薪资按照四川省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5.病假超过180天,不超过270天(含)在医疗期内薪资按照四川省最低工资标准80%发放。
6.病假超过医疗期,不再发放薪酬。
第十七条 护理假
干部职工本人有60周岁及以上直系亲属(父母亲),患病住院期间(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意见等证明材料)不能自理的,独生子女每年可累计享受15天的护理照料时间,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享受7天的护理照料时间。
第十八条 丧假
干部职工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去世需料理丧事的,可给予5天以内的丧假。
第十九条 其他假期
本办法所述假期国家或我省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未在本办法所述的假期按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加班管理
第二十条 加班及加班补休
加班按照从严、从紧、必须、必要原则掌握,执行严格审批考勤制度。因工作需要,加班人员事前申请(见附表1),经项目负责人核实、室所负责人批准加班。加班费用按国家法定要求列入项目成本。前一天正常加班超过2小时,第二天不计迟到。当日上班考勤晚于规定时间的延时,不计为加班。
正常休息日加班超过4个小时、不足6个小时的可安排补休半天,日加班超过6小时的可安排补休1天。补休宜在参与加班后1个月内安排,超过1个月的不再安排补休。
未履行加班申请程序的,不视为加班。
第二十一条 节假日补休
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等国家法定节假日原则不得安排加班的;特殊情况需加班的,应履行加班程序(附表1),经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加班,加班费用按国家法定要求承担。法定假日加班工作日应执行工作日考勤制度,并不小于7小时。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二条 日常管理
办公室按部门建立台账统计当年数据,作为年度考核依据之一。
年休假由院办公室建立年度年休假台账(附表2)统一登记管理。请假人应经室所领导、分管副院长审批同意后,同步抄送办公室备案登记。
第二十三条 监督管理
院办公室对各室所的考勤执行情况监督管理,每月各部门按不低于20%的人数比例随机抽查,并按季度向全院职工公示,以公示结果作为个人、部门年度考核依据。
第二十四条 纪律要求
各室所应如实对本部门人员进行考勤管理,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不得弄虚作假。造成考勤登记失实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五条 每月累计迟到、早退2次以内者不扣发工资;从第3次开始,第3~5次(含5次),每次扣50.0元;5次以上每增加一次扣100元,并由所长约谈,取消当年入党、评先、评优、职称晋升资格。
第二十六条 每月事假超过一天者,从第二天开始,按月岗薪的每工作日平均数扣发薪金。
第二十七条 院职工无故不到岗者视为旷工。员工旷工一律按月岗薪的每工作日平均数扣发薪金。全年累计旷工每10天(含),下年度起给予相应待遇(基本薪酬、社保)降低一级;一年内连续旷工超过10天或累计旷工达20天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经教育不改的,本院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补偿金。
第二十八条 上班时间严禁利用电脑、手机及其他电子通信设备玩游戏、看电影、上网聊天、购物、浏览非法网站、微商活动等一切与工作学习无关的活动。
各室所主要负责人要加强本部门工作人员上班时间工作行为进行管理,对明知违反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处理的,追究室所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院属各室所在职、在岗人员,在外单位锻炼、挂职、借调、借用人员遵守实际工作单位考勤办法及相关要求。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煤炭设计研究院负责最终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日起执行,原《四川省煤炭设计研究院关于实行指纹考勤登记管理办法》(川煤设 [2015]10号)自行废止。